台胞證為台灣居民赴大陸旅遊提供便利

2015年6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對《中國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居民來往大陸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行政法規–《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15年7月1日起,新《辦法》取消了1992年頒布的舊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1992年辦法)規定的台灣居民持有有效的大陸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MTP)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須取得類似簽證的入境簽注,方可在大陸通行和停留。國務院關於修改《中國公民來往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

舊版台胞證差異

在近期修訂前,持台灣地區旅行者持台胞證進入大陸,必須申請入境簽注,且該簽注對一次入境或多次入境有效。 (1992年《辦法》第28條),除來大陸永久居留的旅客外,持台灣通行證的旅客必須在入境簽注規定的有效期內離境。 (同上,第21條)。

新《辦法》規定,台灣居民來往港澳通行證持有人可以在大陸停留至通行證期滿,無需辦理入境簽注,可向當地公安機關續簽。 (《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辦法》規定,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台胞證在5年內可多次入境,也可在3個月內一次入境。 (《辦法》第二十四條。)此外,本月開始使用新版《台灣居民往來港澳台居民通行證》。

新《辦法》仍要求大陸旅客每次計劃入台時,仍需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核發赴台旅行證件。 (《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

台胞證相關法規

根據台灣法律規定,大陸旅遊者可由指定旅行社組織的觀光團入境台灣,但部分大陸地區居民可自行赴台旅遊的除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辦法》(2001年12月10日大陸區人民來台公報,2015年3月26日修訂),第3條第1款、第5款。 3-1、5,《中華民國法律、法規數據庫》第3-1、5條)。目前大陸47個城市的遊客可以以個人名義赴台旅遊。 (47個城市名單詳見台灣觀光局行政情報系統)。

以上是台胞證的相關新聞,對新版台胞證還不夠了解的可以多加閱讀!